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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司法局等关于开展2006―2010年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二)先进个人。本市各类机构、单位、社团、基层社区、农村以及外地驻沪机构和单位中为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外省市来沪人员)。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领导干部比例不超过20%,重点表彰在基层一线具体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关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制度完善,目标明确;

  2、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五五”普法期间无因违法决策造成后果严重的重大事件发生,领导班子成员中未发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执法单位行政诉讼败诉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3、各类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齐全,规范化程度高;面向大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声有色,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浓厚;所在单位职工或基层群众法律素质不断提高,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断增强;

  4、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积极参与全市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5、依法治理的规章制度齐全,机构人员到位,各项事业的管理较好地做到了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

  6、法制宣传教育资料档案齐全。

  (二)先进个人

  1、法律基础知识比较扎实,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较强;

  2、在日常工作和实践中,能始终坚持学法、带头守法,依法办事,起到较好的表率和示范作用;

  3、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中,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成效显著。

  三、评选程序

  (一)各大口党委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大口党委法宣办评选推荐,经大口党委法宣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审批。

  (二)各区县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公务员局、法宣办按照评选条件共同组织推荐(具体组织联络工作由各区县法宣办负责),经各区县法宣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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