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2010年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精神,2006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沪委〔2006〕5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正式启动本市“五五”普法工作。五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随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紧扣城市法治化的脉搏,紧贴基层民主法治的实践,坚持以学习宣传
宪法为核心,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较好地发挥了法制宣传教育在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公民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五五”普法期间,本市涌现了一批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高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为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中宣部、司法部有关文件的精神以及本市“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公务员局、市法宣办决定表彰一批在2006-2010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本市各大口党委党的工作归口管理单位的内设机构(包括大口党委自身的内设机构)及处级以下直属单位(包括处级);各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内设机构,各级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区级委、办、局,工、青、妇组织,街道(镇、乡),居(村)委;各类学校、社团、企业、事业单位;各区县、委办局、集团
公司法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