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领导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公务员局联合组成上海市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选办”),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高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评审工作。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于2009年6月10日前将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上海市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申报材料
(一)各高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市模范教师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分别填写《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2)《上海市模范教师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附件3)。经本市遴选产生的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由市评选办通知相关各高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分别按要求填写《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和《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先进事迹的字数严格按照审批表的规定,材料要求内容准确、生动、翔实。相关表式可从http://www.shmec.gov.cn网上下载。
(二)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单位于2009年6月23日前报送下列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1、本单位开展评选表彰工作报告1份(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委会组成情况、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
2、《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一式3份;
3、《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一式3份;
4、《上海市模范教师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一式3份);
5、《上海市模范教师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3份)。
(三)为加大宣传力度,各申报单位可推荐事迹特别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重点宣传对象,并提供200字以内的简要事迹,内容要有典型性、代表性、时代性。同时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我国教育改革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曾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从教30年以上,仍健在的优秀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代表中,推荐1- 2人作为重点宣传人选,提供其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