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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全国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二)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60个,上海市模范教师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260名。上述分配名额另行下达。

  三、评选条件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市模范教师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按相关条件执行。

  四、评选方法

  各类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方式进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的评选推荐,在各高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中遴选产生。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的评选推荐,在各高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上海市模范教师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中遴选产生。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保证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按照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确保推荐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事迹突出,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并填写征求意见表(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的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第一线。重点向农村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倾斜,尤其要向长期在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任教的教师倾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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