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选条件
(一)节能先进单位
1、评选条件
(1)出色完成2008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成果显著的;
考核标准为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关于下达“十一五”工业节能降耗指标的通知》(沪经节(2006]399号)、各控股(集团)公司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指标和任务。
(2)在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管理、节能指标分解落实、节能对标、节能技术改造和能耗总量控制等方面,有开拓创新意识并取得优秀成果的;
(3)经营业绩突出,万元产值能耗和产品单位能耗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4)有稳定的节能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各项节能措施任务有力的。
产业结构调整方面: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措施中,有开拓创新意识并取得优秀成果的;
(2)能出色完成2007- 2008年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目标任务,取得显著成效的;考核标准为市政府与各区县、各控股(集团)公司签订的产业结构调整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3)区县以调整项目为主要评选依据,年调整项目5O项以上;控股(集团)公司以节能降耗为主要评选依据,年节约标煤5万吨以上;
(4)积极稳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无重大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
2、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推荐为先进单位:
(1)凡没有完成2008年度节能指标的单位;
(2)2008年度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单位;
(3)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节能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单位;
(4)由于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受到通报的单位。
(二)节能先进个人
1、评选条件
(1)坚持“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勇于探索创新,努力开拓本单位节约能源工作新局面,对推动本单位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3)在节能管理、节能科研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
(4)从事生产、科研、教育、服务等方面工作中,对节能工作有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