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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本市2009年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工作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本市2009年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09]74号)


各区县组织部、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按照《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试行办法》(沪人〔2005〕88号)和市领导关于提高新录用公务员能力素质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本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工作深入开展,现就做好2009年本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工作的重要性

  自2005年以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关心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支持下,经各单位部门、实习基地、带教老师和实习人员的共同努力,本市的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是:一是制度存在不落实的现象,有的单位没有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实习锻炼,而直接安排到录用岗位工作;二是基层实习锻炼工作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有的单位没有制定具体的实习带教计划,新录用公务员实习仅几个月就被安排到录用岗位工作。为此,希望各单位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培养合格接班人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使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工作的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取得新成绩。

  二、进一步落实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制度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试行办法》等规定,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将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制度落到实处。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工作方案,有计划、分阶段、多层次地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一线、乡镇(街道)机关、区县机关实习锻炼。

  (二)发挥实习基地的作用和积极性。一是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将市级机关综合部门新录用公务员安排进入实习示范基地实习锻炼。二是市公安、安全、工商、税务、质监、政法等系统,要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负责将系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安排进入在本系统基层单位、窗口建立的实习基地实习锻炼。三是各区县要充分发挥地域广、基层单位较多的优势,结合区情和功能定位,负责将区县的新录用公务员安排进入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信访部门建立的实习基地实习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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