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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保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由市级财政划拨款项的接入单位医保网运维管理费用是指局域网以上的各级接入链路、网络设备及安全认证设备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医保网业务系统主管单位,各接入单位及其行政主管单位应考虑医保网网络应急保障费用。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对在医保网运维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联合其行政主管单位给予表扬。
  第三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联合其行政主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 因接入单位原因造成网络故障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 未经允许,擅自更改医保网的连接线路、网络接入设备配置或网络地址的。
  (三) 未经允许,擅自将医保网与其他网络连接的。
  (四) 未经允许,擅自在医保网上开通业务系统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
  医保网络问题严重等级报告表

严重等级

网络问题

信息报送

I级

1、网络瘫痪。

2、核心机房电力中断。

3、网络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时间报市政务网管中心,报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

II级

网络故障,影响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不能正常使用。

电话实时告知,并在事件后报市政务网管中心。

Ⅲ级

网络故障,影响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能正常使用。

告知市政务网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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