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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保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医保网各相关单位应明确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培训等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十一条 医保网接入单位运维管理采用分级管理原则,按照业务量和重要性分为重要接入单位和普通接入单位。重要接入单位应确保双链路接入、专用机房环境和双路供电。
  第二十二条 各接入单位不得私自更改医保网相关链路及设备的物理位置和设备配置。接入单位对医保网相关环境进行调整时,应提前48小时书面报告市政务网管中心。
  第二十三条 医保网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 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专人值守,做好电话记录。
  (二) 网络故障信息实时报送,故障处理完毕后形成故障处理报告并报送市政务网管中心。
  (三) 定期提交运维报告总结。
  (四) 计划对医保网相关链路及设备进行调整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政务网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接入单位发生医保网网络故障时,故障处理流程如下:
  (一) 接入单位向医保网运行维护单位报告故障情况。
  (二) 医保网运行维护单位按《医保网络问题严重等级报告表》(见附表)的相关要求报送网络故障及处理信息,判断故障类型并进行维修,同时负责将故障信息通知相关单位。
  (三) 故障处理完毕后,医保网运行维护单位应向接入单位核实网络恢复情况。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政务网管中心、医保网运行维护单位及接入单位应建立本级的应急保障预案,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医保网运行维护单位应将应急保障预案报市政务网管中心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医保网相关业务系统主管单位、各接入单位及其行政主管单位应积极做好医保网网络应急保障工作。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支付单位的医保网运维管理费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统一向市级财政申报,其他单位由各自主管单位负责或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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