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网络接入服务商须具备医保网网络接入资质。
第十二条 接入需求单位在新增网络接入或接入已有业务系统时,须明确要访问的医保网业务系统,由该业务系统的主管单位统一向市政务网管中心提出网络接入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接入。
第十三条 已接入单位进行网络迁移、改造和拆除时,由原接入申请单位向市政务网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医保网业务系统的新增、更改和撤销,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
(一) 由业务系统主管单位向市政务网管中心提出相关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 涉及网络接入工作的,应遵循“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三)以下情况不允许接入医保网:
1.影响已有医保网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业务系统。
2.与安全保护等级不匹配的专用网络。
3.其它情况不能接入医保网的。
第十五条 凡因接入单位原因导致医保网无法完成接入的,当次接入申请作废。待接入条件具备后,由原申请单位重新提出接入申请。
第四章 网络地址和域名管理
第十六条 医保网的网络地址范围包括医保网相关服务器地址、网络设备地址、远程拨号地址等。
第十七条 医保网接入单位需要进行医保网网络地址的撤销、变更和追加时,应由业务系统主管单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市政务网管中心提交申请,由此涉及的业务系统上线运行和网络接入等工作应遵循“第三章接入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医保网接入单位如需申请医保网网络域名,应由业务系统主管单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市政务网管中心提交申请,由此涉及的业务系统上线运行和网络接入等工作应遵循“第三章接入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网络运维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务网管中心负责财政支付单位的医保网网络运维管理工作,管理范围为接入单位局域网以上的各级接入链路、网络设备及安全认证设备。其它接入单位的网络运维工作应参照本办法由各自主管单位负责或自行承担。各接入单位的局域网由各单位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