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根据基地建设规模和吸纳创业就业情况,由省里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办法另行制定),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创业指导、融资服务、专家咨询、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支出。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号),全面落实有关税费减免、租金补贴、社会保险、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三)创业孵化基地经认定合格开展创业培训或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或技能培训补贴。
(四)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措施。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省就业服务局组织实施。创业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每年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湖南省创业孵化基地》牌匾,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省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法人代表 | | 营业执照号码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面 积 | | 经营项目 | |
管理人员人数 | | 企业个数 | | 安置人数 | |
县市区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市州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省厅认定结果 | 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