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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开业手续;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资服务;
  (四)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五)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孵化对象享受政府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自主创业者,应给予适当租金减免。
  (六)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申请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创业孵化基地的面积市州应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市州不少于40家,安置从业人员不少于150人;县(市、区)不少于20家,安置从业人员不少于80人。
  (四)创业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
  第九条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为2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内。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程序为:
  (一)申请单位向企业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湖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
  (二)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进驻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市州就业服务局复核,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省就业服务局推荐,由省就业服务局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予以认定。
  (五)对被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颁发《湖南省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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