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拟于今年底以前开展湖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今年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以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市州也可申请。请各市州按照《办法》的要求、标准及程序,将推荐名单于11月底前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局。
附件:1、湖南省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试行办法
2、湖南省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1
湖南省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湘发〔2009〕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1〕137号)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培育、规范、引导、扶持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参照《全国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与地方的产业优势、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培育和支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商贸流通型等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引入高校毕业生、出国留学人员、海归人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高技能人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型等创业,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层次,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与辐射作用。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场地、厂房、校舍、楼宇等适合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社会力量投资、多元化投资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与社会化服务相配套,在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发挥基地的综合孵化作用,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功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