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安委会负责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安办负责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工作,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推动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督促指导,扎实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投入,规范管理,确保全面达标。
(二)加强宣传,配套保障。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选择不同行业企业作为先试先行单位,树立达标示范企业,认真总结经验,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市政府安办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相关配套措施和办法,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企业评先评优、行政许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产品出口认证资格、银行信誉等级或贷款融资、项目招投标、企业上市等挂钩结合起来。
(三)加强考核,严格执法。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市政府安办要会同市政府目督办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县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问题较为集中、整改难度大的企业,要督促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具备基本达标条件,但安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企业,要促进其达标升级,改造提升。
每年12月15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办,由市政府安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