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笔使用维修资金在20000元以下,且分摊范围内单户业主年度累计使用金额未超过20元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等紧急情形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四、五、六、七项的规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属于小区管理范围的供排水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确认的;
(二)共用屋面防水层、外墙破损造成大面积渗漏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三)因共用消防设施故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通知或者书面确认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立即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确认;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经当地居(村)民委员会鉴证确认。
按照第一款规定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的费用分摊情况公示7天。
第三十七条 住宅小区单项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当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维修队伍;使用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当聘请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监理;使用金额3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当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价。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聘请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费用执行国家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并可以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一并提出。
市、县级市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册库,供申请人随机抽选。
第三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提出使用维修资金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费用分摊清册;
(二)业主书面确认结果表;
(三)维修资金使用公示;
(四)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证明;
(五)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表;
(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提出使用维修资金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前款所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项材料。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提出使用维修资金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第一款所规定的第一、三、五、六、七项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通过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后,申请人向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维修资金预付款结算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