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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虹桥商务区开发建设立功竞赛活动的通知


  5、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成效突出。

  第十七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优秀个人:

  1、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注重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四新”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3、在开源节流、降本增效、节能环保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美化市容市貌、优化投资环境、改善市民生活质量等城市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或消除安全隐患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额指标,根据各赛区当年承担的任务多少、难易程度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参赛人数、社会效益等,由虹桥竞赛组委会分解下达至各分赛区。

  第十九条 各分赛区、参赛单位要充分发挥民主,多方听取意见,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第二十条 申报与评选:

  (一)赛区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参赛单位申报,分赛区负责评比推荐,经虹桥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审核后,报虹桥竞赛组委会审定。

  (二)市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虹桥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在赛区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中评比推荐,报虹桥竞赛组委会和市总工会审定。

  (三)全国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虹桥竞赛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选,经虹桥竞赛组委会和市总工会审定,报全国总工会审批。

第七章 否决条件与评选纪律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能申报评选先进集体: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犯罪案件或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处罚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经市有关部门认定负有责任的;

  (三)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发生重大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文明施工或文明服务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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