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级。在竞赛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竞赛组委会择优推荐“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
3、全国级。特别优秀的集体与个人,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推荐参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的评选。
第十一条 全国级、市级荣誉称号以及赛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劳动竞赛活动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各分赛区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第十三条 赛区级各类先进颁发的奖杯、锦旗、证书等,由虹桥竞赛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五章 评选条件
第十四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条件参见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条件参见上海市总工会相关文件要求。
第十六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先进集体可分为优秀公司和优秀集体两个层面,优秀公司的评选对象原则上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优秀集体的评选对象为非法人机构,如项目部(组)、班组或科队等。
(一)优秀公司
1、工程设计理念先进,设计成果新颖。
2、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管理,成绩突出;
3、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效果显著;
4、开展立功竞赛活动特色鲜明,效果显著;
5、坚持科技创新,科技成果突出;
6、优质、高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和管理任务,成绩显著。
(二)优秀集体
1、工程设计理念先进,设计成果新颖。
2、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管理,成绩突出;
3、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四新”成果,效果显著;
4、开展立功竞赛活动具有特色,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