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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落实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职业职称津贴、学历津贴)和“五险一金”(基本医疗、养老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所需经费按照社保政策由财政和个人承担。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所需财政经费在每年年初由街道(乡镇)填报,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各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核拨。

  第二十四条 其他经费。社区其他经费包括社区各项评先评优获得的奖励经费、社区卫生费、治安巡逻费、政府部门或单位进入社区临时工作提供的“费随事转”经费、赞助经费、车棚场地租用收费等。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资产范围。共有三类:一是社区经费,包括社区建设经费、工作运转经费、人员福利待遇经费和其他经费。二是社区固定资产,包括社区居委会使用的工作服务用房、活动设施、器具以及办公所需的设备等固定资产。三是社区物资,包括社会捐赠的物资和其他属于社区居委会所有的物资。

  第二十六条 健全管理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社区的财务管理制度。要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为发展社区建设事业服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做到账、款、物相符,功能和用途相符,保证其安全和完整。资产、物资情况上报街道(乡镇)备案,由街道(乡镇)定期清查核对。社区居委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社区议事和监督委员会要参与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财务监督。社区议事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社区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检查监督财务制度执行、物资管理和财务公开情况,听取和反映群众对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社区居委会要设立财务台账,每季度在居务公开栏如实公布各项收支情况,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居民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有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对社区规范化建设加强领导,做到统一研究、统一部署、责任明确、措施到位,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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