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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配备的社区各类协管员,应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一管理、定期培训。社区协警按照新居民每500人增配1名的标准配置。

  第二十条 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探索社区志愿服务新模式,开拓社区志愿服务新领域,建立健全志愿者培训、使用、考核、激励机制。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者队伍,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按照社区志愿者的特长组建多种类型、多个层次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形成功能齐全、方便快捷的社区志愿服务网络。搭建社区志愿者与各类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社会团体交流合作平台,拓宽社区志愿服务渠道。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落实社区建设经费。各县(市、区)应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建设,或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也可采取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落实工作运行经费。各县(市、区)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经费自然增长机制,保证社区工作正常运转。市区社区拨款额度采取基数加户数的方法:即财政每年给予每个社区拨款基数为10万元,按社区户数给予每户拨款60元(户数以常住户数×70%+户籍户数×30%计算,此方法仅用于计算社区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县(市)所在地及其他建制镇社区工作运行经费参照执行。农村新社区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级组织设置改革全面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温委办发〔2011〕103号)规定,按每年每户5-10元的标准核拨社区工作运行经费。运行经费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社区党建工作经费按一定的标准核拨。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按照居民自治、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居财街(镇)管”的财务体制,由居财街(镇)管代理中心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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