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化。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鼓励建立覆盖县(市、区)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面向居民群众、驻社区单位的服务内容和流程,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逐步改善社区居委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社区居民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全面支撑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电子化,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扩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社区居委会选举由居民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地要对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民的人提名为候选人。
第十九条 聘请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专职工作者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实行统一公开招聘,择优录取,一年一聘。被选任或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员,均由县(市、区)政府委托街道(乡镇)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每个社区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应不少于5人,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400户配备1人,分工负责社区党务、社会保障、民政事务、治安调解、妇女儿童保护、文体卫生等工作;新居民较多的应按新居民每2000人增配1人。应切实解决好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其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并参照企业有关标准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监督,定期开展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评议和评优活动,促进社区工作者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推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推动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逐步推行社区工作者持证上岗制度。注重培养选拔社区工作者中的优秀人才进街道(乡镇)领导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