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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民情表达。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居民的合理化诉求、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协调。组织和动员居民参与各项精神文化建设;协调政府与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社区社会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纠纷调解。组织开展民间纠纷调解促进居民和睦相处。

  (八)治安维护。组织动员居民协助和参与社会治安维护。

  (九)监督评议。组织居民监督评议政府工作以及公用部门、物业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

  第十条 实行社区准入制度。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社区有明确职责或上级文件政策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在社区内设立对应机构或向社区下达工作任务。市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进入社区的事务,属于常规性项目的可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进行申报,属于临时性项目的要实行准入审批制度,经批准后,按照“人随事转、费随事转、权随事转”的原则执行。准入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报单位提供进驻事项、进驻时间、下放权限、划拨工作经费等详细的方案,组织机构进社区的,应附机构功能说明、运作方式、年度经费预算等资料,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向社工办提出书面申请,逐项填写《社区工作准入审批表》。

  (二)审批。县(市、区)社工办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相关社区(街道、乡镇)的意见或实行听证、公示后,再报县(市、区)社工委作出审批决定。

  (三)准入。审批同意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考核等工作进社区的,各部门持《社区工作准入审批表》与街道(乡镇)联系,由街道(乡镇)协助落实准入事宜。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完善规章制度。社区规章制度涉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贯彻落实,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决策、监督和公开制度规范各种行为。如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社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居民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议事协商制度、考核评议制度、学习工作制度、各项工作职责、居务公开制度、办事承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提高社区居委会自治和服务水平,确保社区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二条 规范公开途径。社区主要规章制度应当上墙公布,其中必须有社区基本情况、社区组织网络图、社区居民(成员)代表会议制度、议事和监督委员会相关制度、办理主要公共事务的基本工作流程等方面内容。社区居委会重要制度应以工作手册、宣传页等形式向居民公开,方便群众取阅。各项制度公开时,应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做到样式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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