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理顺社区体制。县(市、区)、街道(乡镇)要加快转变职能,完善政策措施,逐步下放权限,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体系的建设。设置在街道(乡镇)的政府职能部门派驻机构,要积极理顺与街道(乡镇)的关系,切实履行职责,在综治维稳、劳保就业、司法调解、人口计生、医疗卫生等方面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组建工作。村委会要按照“能提则提”、“提高效率”的原则,将村委会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上提到社区,利用社区居民集聚、人口规模效应整合资源,开展有效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职能事务
第七条 社区设置。社区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决定。按照有利于服务管理、有利于居民自治、有利于资源整合的原则,优化社区布局,合理确定社区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立一个居委会。
第八条 社区规模。市区社区原则上要达到2000户以上,县(市)所在地及其他建制镇社区要达到 2000-4000户左右,山区、海岛的社区户数标准可酌情减少,通过“转、并、联”方式成立的农村新社区按上述标准参照执行。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的基本工作职能。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能是:
(一)宣传教育。宣传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议事决策。提请召开议事和监督委员会会议,议事和监督委员会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特别重大事务必须提请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社区服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组织动员居民开展公益性的社区服务,实现居民间的自助与互助,管理和维护本社区集体资产。
(四)政务协助。协助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民政事务、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口计生、群众文化体育等公共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