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依法选举产生,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选举产生社区议事和监督委员会,议事和监督委员会是居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对社区日常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切实增强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的能力。社区居委会设民政事务、人民调解、治安保卫、人口计生、公共卫生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三)社区群团组织。社区群团组织是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社区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群团组织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把企业职工、团员青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人员聚合在一起,形成社区建设的合力,参与到社区建设各类活动中去。
(四)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组织或个人在社区(街道、乡镇)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民间组织。社区要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慈善、文体、科普和法律、教育、养老、助残、为农等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拓展社区服务,丰富居民文化生活,承接政府事务,对尚未达到登记标准的社会组织按规定的程序报基层人民政府备案,并加强引导和管理。
(五)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组织是无偿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大力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建立志愿者服务激励机制,教育、引导广大居民发挥特长,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开展互助帮扶活动,不断提高居民自我服务水平。
第五条 理顺社区治理机制。理顺社区内外权责关系,健全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街道(乡镇)与社区间的合作机制、社区组织之间的互动机制,优化社区治理机制,基本建立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利益协调、规范有序的社区服务运行机制。进一步理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管委会)、议监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关系。明确社区以党组织为核心,群团组织为配套的领导机制。完善社区自治组织框架,形成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以社区居委会(管委会)为执行主体,社区议事和监督委员会、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为议事、决策、监督主体的自治治理机制,形成以社区服务中心为服务主体、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为辅助、市场化服务为补充的社区服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