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编制青山恢复保护工程规划阶段。编制《新宾满族自治县青山工程规划》,划定新设采矿权和其他建设行为的禁止区域与界线,并将其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将青山工程重点项目纳入全县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此项工作由林业局牵头,国土局、各乡镇政府配合。
㈢严格按照治理标准进行落实,制定分项子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阶段。在编制《新宾满族自治县青山工程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明确全县矿山及其他生态治理工程、“小开荒”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的总体安排;编制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各乡镇政府要编制辖区内《青山工程规划》、《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年度生态治理计划。此项工作由林业局牵头,经服局、国土局、交通局、农发局、环保局、各乡镇政府配合。
㈣青山工程实施阶段。严格执行《新宾满族自治县青山工程规划》及各项子规划,确保青山工程科学、有序地实施,到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实现治理目标。
六、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领导同志为成员的新宾满族自治县青山工程领导小组(见附件),研究制定全县青山恢复保护工程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乡镇、有关部门青山保护工作。各乡镇也要立即成立相应机构。
㈡努力筹措资金,建立青山工程投入机制。县政府设立青山工程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为青山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7〕98号)要求,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人自觉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恢复。封山育林、“小开荒”退耕还林以及闭矿多年、采矿业主不清的矿山生态治理资金筹措主体部门为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因修建公路而破坏的山体治理资金筹措主体部门为交通局;因权属发生变动的矿山治理资金筹措主体为正在实施采矿的企业业主。
㈢严格矿山用地审核,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一是发改局要组织制定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和程序,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实施生态恢复。各类矿山企业必须于2012年底前编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切实承担生态恢复的主体责任。二是国土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严格签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并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没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或不按方案的标准恢复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证金,未达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要求的矿山企业不予年检,并不再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和变更登记。对资源环境破坏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三是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局)要结合国家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凡涉及林地的土地审批,没有林地审批的前置件,不得进行土地审批上报。对没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未签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等不符合征用林地条件的一律不予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征用林地的同时,用地单位或企业必须同时提交土地复垦报告,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四是加大对关闭的矿山(采矿场、排岩场、尾矿库、选矿厂、生活区以及道路区)整治力度。这是全省2012年度的重点治理工程,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全力推进。国土局要根据废弃矿山的调查结果,制定废弃矿山生态恢复年度计划。对责任主体明确的,矿山企业要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并负责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对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矿山所在地政府负责恢复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