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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六)落实出口企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政策,降低小微型企业出口贸易成本。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微型企业组织项目参加境外展览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国际市场考察等给予一定扶持。
  (十七)改善和加强对小微型出口企业的服务。加强小微型企业进出口业务的金融服务、技术服务,对小微型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优惠政策。积极为小微型企业开拓市场提供信息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开展倾销反倾销应诉调查,维护小微型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提高政府采购小微型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应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积极开办政府采购信用贷款,支持小微型企业增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市场竞争力。
  五、改善和强化服务
  (十九)完善中小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省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网络中枢平台和覆盖全省市、县的中小微型企业服务窗口,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融资担保、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维权投诉等服务。
  (二十)加强小微型企业人才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继续实施万名企业家培训工程,积极组织小微型企业法人代表及高层管理人员到省内外著名高校参加高级工商管理等培训,不断提高小微型企业高层经营管理者队伍整体素质。
  (二十一)推进小微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鼓励小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小微型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二十二)加强小微型企业经济运行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小微型企业分类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跟踪分析国内外市场变化对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影响,及时掌握小微型企业要素供给、盈亏状况、停产倒闭等动态变化,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十三)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应选取一定数量的小微型企业作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四)落实县政府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主体责任。将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年度计划目标分解到县,落实县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目标责任制。将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各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制定对市和县两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二十五)增强县统筹和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能力。依法下放涉企审批权,扩大县行政审批权限;支持县建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资金,加快建设县中小微型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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