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快发展小型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筹建和审批工作力度,促进小型银行机构的快速发展。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继续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实现对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和产业集群的全覆盖。积极引进省外商业银行在辽宁设立分支机构。
(十)完善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市、县政府出资,吸纳民间资本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和自然人投资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实现各县担保体系全覆盖。鼓励现有机构增资扩股,不断提高承保能力;增加省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注册资本金,增强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再担保能力。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逐步扩大合作范围,不断提高担保放大倍数。
(十一)支持小微型企业直接融资。积极推动优良小微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完善小微型企业上市扶持引导机制。扩大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规模,对新上市的小微型企业,省政府奖励300万元。帮助小微型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形式融资。
三、切实减轻税费负担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
(十三)延长税收政策优惠期限。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十四)清理涉小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坚决取缔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五)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切实降低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
四、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