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辽政发〔2012〕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有效帮助小微型企业克服当前生产经营所遇到的困难,现就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一)扩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本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12年起从48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各市设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在现有规模的基础上随财力增长适当增加资金额度。
(二)建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本级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各市也要建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三)鼓励各市建立创业种子基金。2012年省本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按各市建立的创业种子基金额度10%的比例给予补助。
(四)设立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专项资金。2012年省财政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五)提高政府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向中小微型企业倾斜,除有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外,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二、多渠道解决融资难题
(六)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小微型企业年新增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增强利率透明度,制定差异化的风险定价策略,逐步提高定价能力,将对小微型企业的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鼓励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小微型企业专营机构建设,有条件的要设立小微型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开辟小微型企业贷款绿色通道。
(七)对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性监管。对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将单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小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八)鼓励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小微型企业贷款需求特点的融资产品,积极开办动产抵押贷款,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应收账款、仓单、有价证券等质押贷款以及企业联保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