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宁夏电力公司以及铁路等部门、单位牵头会同工程、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监督)。
(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牧、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安监局、林业局、气象局等负责。)
适当提高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地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支持指导)
(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