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逐步建成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技术机构、技术装备体系和地质灾害信息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防治工作水平。
(六)开展宣传培训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避险演练。市、县(区)、乡(镇)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提高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逐级负责制,加大对防灾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构建协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综合治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防治资金,按照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交通干线、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小流域和泥石流河道、沟道的治理,负责山洪灾害和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教育、卫生、国资监管、经济和信息化、旅游、文物、部队等部门(单位)分别配合做好学校、医疗场所、国有企业、旅游景点、文化保护单位、军事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和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林业、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负责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联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