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汛期值班、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速报等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
3.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4.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地政府要根据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发挥专业力量的优势,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三、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
(一)贯彻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抓紧制定和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
(二)科学编制防治规划。要抓紧编制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规范、科学、有序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的同时,各地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监测预警、调查评价及科研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防治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新机制。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和专业技术保障队伍建设,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做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装备、有物资、有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要整合专业技术力量,为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