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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1.加强预警预报工作。完善自治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积极开发市、县(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2.提高群测群防水平。以县为单元全面推进“十有县”(有组织、有制度、有规划、有预案、有警示、有宣传、有监测、有预报、有经费、有手段)和“五到位”(评估到位、巡查到位、预案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建设,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实现群测群防全覆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到2015年,完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任务,建成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

  3.建立专业监测网点。在全区选择25处威胁人口多、工程治理难度大、暂时不能采取搬迁措施、目前处于缓慢变形或局部变形的重要地质灾害点或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点设置专业监测网点(泥石流专业监测点10个、滑坡专业监测点10个、采空塌陷监测点50个),积极开展专业监测。“十二五”期间,首先在彭阳县、西吉县、海原县和原州区等重点防治区域内开展滑坡、泥石流专业监测,并逐步将全区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专业监测,建成覆盖全区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

  4.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区)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对排查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会商,提出防灾避让或治理建议,尽快实施综合防灾治理,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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