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2〕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我区在构造上处于青藏高原东北缘与华北地台的结合部位,新构造运动活跃,地质环境复杂,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广、数量多、险情重、危害大、治理难,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等因素影响,全区地质灾害频发,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密切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以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救援为核心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一)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加强调查评价工作。以县为单元在全区范围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价工作,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和质量。重点开展盐池、同心、泾源、隆德4县及其他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1∶50000地质灾害详查,力争到2015年完成宁夏中南部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详查工作,查清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灾害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原因,充分评估地质灾害稳定性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在此基础上,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区划修订和防治区划工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2.开展重大隐患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村庄等人口密集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等工程,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组织力量实施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趋势和变化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害防治方案,落实监测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