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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交的;
  (八)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的;
  (九)乱罚款或实施其他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理由的;(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或应当主动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
  第八条 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确认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三)违法向他人提供、泄露在行政确认过程中获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确认的。
  第九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条 实施行政检查工作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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