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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政府令
(第179号)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二○一二年一月四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姜德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纳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考核。
  第五条 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县(市)区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市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其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人社、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不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文书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收据的;
  (六)未尽妥善管理责任,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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