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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四月份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

  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监督机构针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在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理。

  四是认真做好迎接检查工作。从6月2日开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我省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请各地按照陕建函〔2012〕160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2012年4月各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
  2012年4月各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序号

市(区)

检查项目总数

检查单位工程总数

检查建筑面积(万㎡)

下发《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份数

行政处罚

起  数

备 注

1

西安

62

402

834

0

0

 

2

宝鸡

17

47

58.48

0

0

 

3

咸阳

11

57

110.66

27

0

 

4

渭南

8

9

6.05

1

1

 

5

汉中

23

79

68.47

0

0

 

6

安康

52

96

58.57

0

0

 

7

商洛

4

4

10.91

0

0

 

8

铜川

36

76

148.34

0

0

 

9

延安

15

30

9.54

4

0

 

10

榆林

55

132

206.70

0

0

 

11

杨凌

4

15

17.58

0

    0

 

合 计

287

947

1529.3

3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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