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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贫困地区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加强农村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积极鼓励和创造条件让农村幼儿教师在职进修,提高学历层次。把农村幼儿教师的培训计划纳入当地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落实培训经费,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

  建立城乡之间幼儿教师交流制度。把幼儿园教师纳入城乡教师对口交流计划,选派城市幼儿教师交流到农村幼儿园挂职或任教,选派农村幼儿教师到城市幼儿园学习培训。

  (五)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规范审批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幼儿园(含幼儿班、学前班)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办学情况进行审核、登记、检查和清理。各级教育部门要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的幼儿园及时予以整治。对符合布局规划,但尚不具备办园条件的,应提出具体的改进方案,限期整改;对既不符合布局规划,又不具备办园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加强安全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场地、宿舍、设备设施、卫生保健、饮食、门卫值班和校车等方面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坚决取消其办园资格。

  构建具有农村特色的幼儿园课程。要注重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挖掘和利用农村丰富的自然和社会文化等资源,如当地民间游戏、歌谣和手工艺品,自制丰富的教学设施和教玩具,丰富教育活动内容,萌发幼儿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最初意识,增强幼儿爱家乡的意识。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是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市、县、乡人民政府必须履行职能,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当前改善民生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研究制定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农村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健全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作、职责明确、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完善各项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按照人员编制标准,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农村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项目审批、年度项目审核和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工作,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发展学前教育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供应和保障工作,指导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工作,协调办理有关土地审批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先行指导,依据自身职能做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设施设备、餐饮和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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