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对改革方案的预审和落实情况的督查。事业单位推进改革方案、需要提交职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案,以及履行民主程序方案等草案,可在提交职代会审议前向上级党组织、主管部门及上级工会预报并审核;也可由相关大口、系统自行确定预审程序。其中,履行民主程序方案应重点审核职代会换届年限、职工代表人数、结构比例及资格认定、职代会会议议程、表决方式等内容,对职代会没有按期换届或职工代表比例不符合规定的,要先行研究解决。基层单位职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后,上级工会可与基层工会组成监督小组,也可要求基层职代会通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等工作制度,加大对改革方案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改革的有序推进。
5、强化改革后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要按照党章、《
工会法》和《
上海市工会条例》等规定,加强改革后基层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和工会建设,选好配强党组织和工会组织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在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的重要作用。要加强改革后转为企业的基层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制度建设,指导帮助基层单位依法在企业章程中明确建立集体协商、职代会民主管理等制度内容,并推动这些制度切实发挥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推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1、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形成党委领导、行政负责、党政齐抓共管、纪委和工会以及组织人事等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有督促基层单位行政及时公开改革进程中各类重大事项、严格履行职代会法定民主程序的职责,并重点审核,严格把关;要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
2、市、区县二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以及其他承担事业单位改革任务的大口、系统,要加大与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并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将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履行职代会民主程序的规定纳入本系统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制度文件中,指导系统内基层单位以规范的民主程序确保改革的稳步进行。
3、加强上级工会源头参与的工作力度。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事项和方案时,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事业单位的上级工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基层单位改革的动态,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主动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督促基层工会积极参与改革方案、政策的制定;认真审议基层单位上报的方案草案,重点把好改革方案中履行民主程序关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关,切实做到关口前移,前期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