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资料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在沪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职责,规范监督行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专员办)现就进一步完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资料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在沪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注册地在上海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地在外省市但在上海设立分所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二、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要求,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如期开展业务报备工作,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业务报备工作。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向上海专员办报备日常监督相关材料。报备材料分为常规事项年度报备材料和重大事项实时报备资料两类,其中常规事项年度报备资料包括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信息、业务信息、年报审计资料。具体报备时间和内容详见附件1-6。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按本通知要求本应在2010年1月15日之前报备的2009年度材料,需在2010年3月15日之前完成报备。
三、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所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保证。报备材料原件为外国文字记录的,应按规定翻译成中文。除单独注明需要书面材料之外,所有材料均以电子版形式报备。
四、对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的材料,上海专员办将通过查阅资料、约谈相关人员、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必要,将延伸到相关企业和单位。
五、对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或资料报送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专员办将给予特别关注。
六、附件涉及的相关电子表格请登陆上海专员办网站下载,下载地址:http://sh.mof.gov.cn/,具体在“通知通告”栏内的本通知内。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电子报备材料,电子邮箱:zhuanyuanban0303@163.com;书面报备材料可以挂号信件形式上报,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永福路248号,邮编200031。上海专员办联系人名单详见附件7。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附件1: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报备资料
一、常规事项年度报备材料
(一)基本信息
报备时间:每年1月15日前
报备内容: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总所填报)
(1)基本情况,包括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本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数量、中国注册会计师数量、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2)股东名单及持股比例、合伙人名单(单独报送);
(3)分所情况,包括分所证书编号、分所名称、批准日期批准机关、人数;
(4)上一年度事务所新设、合并、分立、迁移、改名等情况(单独报送);
(5)上一年度事务所接受处罚情况,包括处罚类型、处罚日期、详细信息(可单独报送);
(6)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可报送书面材料)。
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分所填报)
基本情况,包括事务所分所名称、批准文号及时间、执业证书编号、分所负责人、分所本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数量、分所中国注册会计师数量、分所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办公场所、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二)内部管理制度
报备时间:每年5月31日前
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对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首次报备时提交,需书面和电子版各一份)、上年度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各项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
(三)财务信息
报备时间:审计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
报备内容: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分所报送总所审计报告,同时对本分所业务收入作单项说明。
(四)业务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计划表》
报备时间:每年1月15日前
报备范围:A股上市公司、H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报备内容:客户名称、上市代码、企业类型、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新承接项目除外)、年度审计报告拟披露日期、拟收费金额。
2、当年审计客户变更情况
报备时间:每年1月15日前
报备范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报审计
报备内容:作为前任会计师,被上市公司更换的相关说明(具体内容包括更换原因、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与管理层存在的分歧等);作为后任会计师,业务承接相关说明(具体内容包括业务承接情况、风险评估以及识别的主要风险、与前任会计师沟通情况等)(上述材料如无电子版,可报送书面材料)。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情况表》
报备时间:每年5月31日前
报备范围:A股上市公司、H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报备内容:客户名称、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报告文号、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签字注册会计师、独立质量控制复核人、审计报告日、项目组人数、外勤时间、收费金额。
4、《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业务情况表》
报备时间:每年5月31日前
报备范围:上一年度审计收费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或者审计收费超过事务所年度收入1%的项目(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除外)(项目数量如超过100个,则报备按照收费金额排序的前100个)
报备内容:客户名称、企业类型、项目类型、报告文号、签字注册会计师(或项目组负责人)、审计报告日、项目组人数、外勤时间、收费金额。
(五)年报审计资料
报备时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
报备范围:A股上市公司、H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报备内容:1、本年度审计报告;2、上年度审计报告(新承接项目除外);3、审计总结(包括但不限于对高风险事项及其审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等进行总结);4、管理建议书;5、内部控制鉴证报告;6、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7、其他认为需要报备的材料,如发现上市公司舞弊、审计范围受限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及重大事项等。
二、重大事项实时报备资料
(一)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改名等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新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报审计时,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及时报备的其他重要材料。
附件2: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事务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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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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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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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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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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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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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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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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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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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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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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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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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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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名称
| 执业证书编号
| 批准机关
| 批准日期
|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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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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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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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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