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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开业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2〕17号)


江苏银行北京分行:

  你行《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关于江苏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开业的请示》(苏银京发〔2012〕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开业。机构全称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简称“江苏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8号一层108号、119号”。

  二、核准陈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三、上述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四、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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