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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完善了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并于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责任主体

  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做好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

  1、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府发[2011]5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部分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已届满。请有关单位立即对上述文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相应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相关内容并重新发布、废止文件等处理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后于2012年5月18日之前报送市局法制办。

  对《公告》公布的其他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请市局有关单位结合文件的有效期,及时做好评估工作,并根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将评估报告及处理建议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报市局法制办。

  (文件目录、责任分工及评估时间节点详见附件1)。

  2、关于市局规范性文件

  请市局各单位定期对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市局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进行清理,按照《上海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沪公发[2011]14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及时进行评估,并按下列要求开展评估后文件发布工作:

  (1)对规范性文件经评估后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各单位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按照市政府法制办下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发布的参考格式的通知》(沪府发[2012]14号,以下简称《参考格式》,见附件2)中关于“文件内容不做修改重新发布的格式”要求,向市局提出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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