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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相关部门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外相关旅游业务的。
  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地区经信委负责,地区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配合)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存在超量储存和排放的尾矿库;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地区安监局负责,地区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3、道路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违法载人的;三轮车、电动车非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地区公安局负责,交通运输局、运管局、交警支队、农机局、质监局、安监局、旅游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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