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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五指山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五指山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2〕133号)


五指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五指山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税滞纳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因此,纳税人对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确认的税款,应按法定申报缴纳期限申报缴纳税款,对逾期缴纳的税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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