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
1.规范协商程序,提高协商质量,推进百人以上企业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百人以上企业集中、职工密度大的工作场所,具有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光荣传统,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就劳动报酬、分配制度等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职工意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搭建劳资沟通平台,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及世界500强在京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街道、乡镇、社区、同行业集中的非公小微企业聚集区为重点,推进行业协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和对应的工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建立区域、行业集体协商机制。加强协商主体建设,培育扶持行业协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提高企业组织的代表性。推进非公小微企业建会工作,组织新建工会的中小非公企业参加当地的区域、行业集体协商。各企业组织和产业工会要主动协助区县、开发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有利条件。
(三)保证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
各单位应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建立职工代表巡视制度和集体合同履约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确保依法履行协商程序,遵守协商备案制度,落实协议规定。各区县要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三方例会的重要议事内容,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督导、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工作检查。要动员社会监督力量,促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和履行。充分发挥各类传媒特别是新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先进典型以及开展集体协商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企业经营者、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识,营造全社会推动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确保集体合同制度的开展。
(四)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咨询、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建立健全培训交流制度、联系沟通制度、管理督查制度、考核激励制度等,为指导员开展工作创造更为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增强职工方协商谈判的力量,切实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与实效。突出做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世界500强在京企业集中区域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服务工作,选派优秀指导员,加大支持力度,实现预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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