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局系统微博客管理办法
(2012年5月)
为加强对微博客使用行为的管理和引导,充分发挥其对体育宣传工作的积极作用,树立和维护河北体育形象,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2〕2号),参照《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微博客(自媒体)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体宣字〔2012〕61号),结合我局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其所管理的协会(以下统称各单位)以组织名义注册的微博客(以下简称微博)和各单位工作人员、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以个人名义注册并实名认证的微博使用行为的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要把加强微博建设作为提高执政能力与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工作授权、激励和责任机制,努力把微博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占领这一重要舆论阵地,提高网上舆论引导和应对能力,使其真正成为公开政务信息的重要窗口、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平台、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
三、各单位要将微博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体系,建立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管理办法。原则上,微博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其使用行为负直接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相关人员的微博使用行为负领导责任。
四、各单位以组织名义注册官方微博时,要在微博正式开通前向省体育局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发布内容、发布程序、操作人员、管理制度、责任体系等。在本意见公布前已开通官方微博的单位,应于本意见公布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五、各单位官方微博信息发布行为等同于新闻发布,要遵循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各单位要明确职能部门,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制定信息发布流程,严格信息审核标准,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和时效,制定信息发布失误等应急预案。
六、各单位要对相关人员开通个人微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要求相关人员于个人微博正式开通前向所在单位备案,全面掌握本单位人员微博注册使用情况(人数、微博数、所属网站等)。对以职务身份开通微博的要实行审批制度,经单位同意后,以真实身份及职务信息认证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