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完善服务业月度协调例会机制。针对企业遇到的困难,参照已有案例解决共性问题,扩大政策受益面;加强对个性问题的研究,不断充实完善政策。
二、加大扶持力度
(八)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到2012年达到全市GDP的万分之一以上。从2013年起,进一步完善现代服务业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加大政策整合力度,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建立服务业引导资金逐年增长机制。
(九)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对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认定考核奖励,对部分条件尚不具备、但有发展前景和发展空间、符合杭州未来发展方向的,认定为培育类集聚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按照《杭州市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重点类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集聚区编制规划、打造公共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奖励先进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44号)规定执行。
(十)鼓励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服务业办)审核认定,按《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有关规定对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助,补助总金额为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每年由市服务业办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服务业企业100强暨具有国际竞争力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评选表彰活动,其中符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才保障性住房申购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38号)要求的服务业100强企业可享受申购人才专项房政策。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上规模奖励仍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61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购建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属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转租的,应退还已领取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