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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局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经局长室同意,领导小组将审计报告送审计对象一份;领导小组留存一份。涉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还应由被审计人员留存一份;

  (六)领导小组汇总审计资料并归档。

  第五条 (审计内容)

  审计内容包括: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有无制度空白,有无控制弱项,有无控制失效等;

  (二)预算经费。局年度预算经费的编制和执行情况,重点是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准确性,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时效性;

  (三)财务收支基本情况。重点是相关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是市财政预算项目经费、中央专款和市级建设财力资金等的管理、使用的合法、合规及绩效情况;

  (五)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及保值增值等情况。重点是相关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适时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离任审计;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权限)

  项目小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一)检查审计对象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合同、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盘点审计对象的全部实物资产、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四)对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纠正偏差等意见;

  (五)对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作出制止决定;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 (审计整改)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改进建议,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查找原因,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书面反馈落实整改方案。

  领导小组根据审计对象的整改方案,及时做好审计回访和督促整改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条 (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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