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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局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局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粮财〔2012〕44号)


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工会、老干部活动室:

  《上海市粮食局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局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上海市粮食局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与评价功能,依据国家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对象)

  审计对象包括: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工会、老干部活动室及其他需要审计的对象。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局内部审计工作在局长室领导下,成立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纪检组组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局纪检组(监察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等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局内部审计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组长一般由副处级以上人员担任。审计人员由局纪检组(监察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及有关处室人员组成。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 (审计程序)

  局内部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导小组根据局长室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项目小组,安排项目小组成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局内部审计工作;

  (二)领导小组于实施审计15个工作日前,向审计对象送达书面审计告知书,告知审计内容及审计对象应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项目小组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按多数人意见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同时将较关键问题的不同意见另行书面报告领导小组组长;

  (四)项目小组向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或口头意见反馈给项目小组。在收到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小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报局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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