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坚持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供贷款。
6.小额贷款公司在营业期间要按月向伊犁州金融办、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伊犁银监分局报送业务状况表(报表统一印制下发),按季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每年报送工作总结。股东变更、迁址等涉及机构变更情况要及时报备。重大风险、重大违规情况等要及时报告州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向信贷登记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二)监督管理:
1.日常监测: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对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管理规定,做好小额贷款组织的日常监管,包括公司变更、风险监测、业务检查等工作。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备的;
B.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
C.未遵守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向银行融入资金比例的;
D.未按规定提足拨备的;
E.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的;
F.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G.违反国家及自治区其他相关规定的。
2.监督机制:州金融办同州工商局、公安局、伊犁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协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积极配合县(市)政府做好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伊犁州工商局要强化年度检查,依法严查未经审批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伊犁银监分局要对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行为及时认定。
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风险处置:州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好初审关,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整改,情节特别严重、逾期未整改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有权责令停业整顿。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机构、非法集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经征求州人民政府意见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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