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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1.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发放信用或担保贷款;
  2.国家及自治区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贷款投向:
  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四)贷款利率: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市场化利率,自主经营、自主定价,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五)资金收付: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一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严禁洗钱行为。
  (六)扶持政策:
  州金融办会同工商、银监和人行等职能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向中国银监会推荐,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改制为村镇银行。
  (七)股权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八)信息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要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相关审计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
  八、风险控制、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
  (一)内部风险控制:
  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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