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D.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
E.最近一年盈利;
F.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2.小额贷款公司应对其单个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3.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提交材料依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条款执行。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和解散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
1.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报自治州、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A.变更名称;
B.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C.变更注册资本(仅限增加注册资本);
D.修改章程;
E.变更住所(仅限同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迁址);
F.变更组织形式;
G.分立、合并;
H.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I.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解散
1.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具备下列条件:
A.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B.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C.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D.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
E.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2.小额贷款公司解散的,依照《
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3.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七、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业务规定
(一)资金来源:
1.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
2.向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3.国家及自治区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二)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