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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4.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和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
  8.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准入
  小额贷款公司要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一年后允许增资扩股。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避免造成无主要股东负责或内部人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鼓励熟悉金融政策和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
  1.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3)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5)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6)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资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
  3.出资人是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4.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除具备第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发起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县域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县域300万元)以上。
  5.主发起人持有股份最多不能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股东持有股份最多不能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三)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3.具备履职所需的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管理能力。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分设
  1.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A.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一年以上;
  B.公司资本净额不少于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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